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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懷孕期間工資規定是什麼?

事業單位懷孕期間工資規定是什麼?

一、事業單位懷孕期間工資規定是什麼?

事業單位懷孕期間工資規定是什麼?

事業單位懷孕期間工資規定是依舊需要發放原來正常的工資水平的待遇,這樣的一種期限是發放三個月的,如果説是超過這樣的一種期限請病假的話,那麼就以他的平時發放的工資水平為一個基數,然後再乘以一定的比例。

1、如果是產假,當然是三個月,按底薪算。計件按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算。

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二、女職工懷孕期間享受哪些待遇

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後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係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作業;

(1)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2)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3)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4)《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5)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6)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7)《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無論是事業單位還是公務人員,或者是企業,在女性員工懷孕的時候都是不準辭退勞動者的,同時也需要發放這樣的一種正常的工資水平,這對於勞動者來説是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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