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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工資核算標準是什麼?

加班的工資核算標準是什麼?

加班的工資核算標準是什麼?

一、加班的工資核算標準是什麼?

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

1、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乘8小時)乘150%;

2、休息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乘8小時)乘200%;

3、法定休假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乘8小時)乘300%.

二、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判斷用人單位安排補休是否合法,需先了解勞動法關於補休的適用條件。《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從勞動法的規定可以得出結論,補休僅適用於休息日加班,平時八小時外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

依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以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44條第2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安排補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費,勞動者不能拒絕補休而強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在實踐中工資支付週期通常以月計算,因此,補休應該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安排,這樣可保障勞動者及時獲得休息的權利。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仍未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要是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加班的話,需要支付150%的加班費。而此時卻不能用補貼代替加班費,這是法律不允許的。但如果是在週末安排加班的話,此時就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費。

標準時工作制下勞動者的上班時間一般為8個小時,而通常在到了時間之後就可以下班休息。不過有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需要安排員工加班,那麼此時就要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

標籤: 核算 加班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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