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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得了什麼病不能辭退

員工得了什麼病不能辭退

員工得了什麼病不能辭退

一、員工得了什麼病不能辭退

一般情況下,不管員工患什麼疾病,只要員工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都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單位是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

如果員工醫療期結束,那麼單位是可以以員工疾病無法勝任工作而辭退該員工,但是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本人工資計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年計算,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二、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三、員工患病不能從事原工作,企業該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下是具體內容: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簡單來説:員工不是由於工作原因,而患病或意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是不能辭退員工的,只能按病假處理。注意!這裏的醫療期的憑證是正規醫院出具的建議休假證明或住院證明。沒有醫療期的憑證就不屬於醫療期。醫療期滿後,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企業應該另行安排工作。只有在醫療期滿後,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又拒絕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時。企業才可以辭退該員工。

當然,企業辭退該員工是要按《勞動合同法》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員工既不提供醫療期憑證,又不回來企業工作。企業可以通知員工,要求員工在合理的期限內回企業報到,否則按員工自己辭職處理。合理期滿後,員工仍不回來。企業憑該通知送達證明,對該員工作辭職處理。通知送達證明可以是短信、微信、有標記內容快遞迴單等。

通過上文的分析,大家應該知道員工得了什麼病不能辭退了吧。其實,無論員工身患怎樣的疾病,法律規定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一般都是不能將其辭退的,並且在醫療期內還要注意保障患病員工的基本待遇。若你在這方面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通過本站網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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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辭退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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