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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辭退補償規定是什麼?

孕期被辭退補償規定是什麼?

一、孕期被辭退補償規定是什麼?

孕期被辭退補償規定是什麼?

孕期被辭退補償規定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支付賠償金。

1、孕期被解僱,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即每做滿一年有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如果孕期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單位是不得解除勞動關係,是可以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係。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產假相關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3、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5、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綜上所述,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或者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時間應當延長至產期,醫療期哺乳期期滿,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生育期間降低工資,女職工生育假期為98天,多生育1個子女應當多增加15天假期。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不管是在懷孕期還是在哺乳期存在着違法辭退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都是需要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的規定對此採取一定的措施的,比如説可以按照我們國家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支付賠償金。這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

標籤: 補償 孕期 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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