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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有離職證明嗎

試用期有離職證明嗎

有離職證明的。

試用期有離職證明嗎

試用期內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離職用人單位要開離職證明的。

即,只要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不屬於違約,什麼錢也不能扣,交接工作後,到時就可以走人的。單位應當在離職後半個月內辦理離職手續。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如果單位不給辦理手續或剋扣勞動報酬的,可以在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由自己決定,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書面通知到了,那麼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合法權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以上就是為試用期有離職證明嗎問題的解答,在勞動合同法內已經有明確規定,所以在遇到問題時應該學會用法律程序維護自己合法利益。也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

標籤: 離職 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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