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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附隨義務什麼時候產生

合同中附隨義務什麼時候產生

一、合同中附隨義務什麼時候產生

合同中附隨義務什麼時候產生

跟合同一起產生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該條款中所説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民法典發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二、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徵

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

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説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

三、保密附隨義務的確認

根據債的一般理論,合同的內容必須是明確、具體的,當事人享有權利的內容和履行義務的要求,都必須有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且在合同關係發生之時業已確定。若無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則該事項對當事人不發生任何約束力。而附隨義務則不盡相同,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債的關係發展,基於誠實信用這一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本着對善意信賴人的保護需要而漸趨產生的。保密附隨義務作為附隨義務的一種,同樣具備附隨義務的基本特徵。在實踐中究竟該如何確認保密附隨義務的存在呢?根據保密附隨義務的基本理論及立法的基本精神,確認該義務的存在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必須要有商業祕密的存在。保密附隨義務的保護對象是商業祕密,因而有商業祕密的存在是該義務得以產生的前提。根據我國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所謂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由權利’人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祕密和商業信息。

(二)該商業祕密必須為義務人所合法知悉。該祕密必須由締約人一方主動向另一方提供或披露。從理論上講,義務人之所以應承擔保密義務,是因其在締約過程或合同履行過程中知悉了對方的商業祕密,並基於誠實信用的原則,應對對方的善意信賴,承擔相應的保護責任。保密附隨義務的產生應當以信賴利益的存在為前提。若締約人或合同當事人並未向對方提供或披露其合法擁有的商業祕密,不能產生要求對方保守該商業祕密的信賴利益。由此推之,即使締約人或合同義務人獲得了商業祕密,但其並非來源於合法、正當的途徑,而是以盜竊、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的獲取,則不能產生民法典上保密附隨義務。從法律性質上説,該種行為本身已經構成商業祕密侵權,應按一般商業祕密侵權承擔法律責任。

合同中的附隨條款並不是什麼過分的條款,比如説我們簽訂的專利研發合同,如果我合同中並沒有規定説,這個不可以告訴別人,那麼你告訴第三人也就是違約行為,因為不告知第三人,其實就是合同中的附隨條件,不明確合同中,也要遵守的。

標籤: 義務 附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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