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 勞動關係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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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類似產品或業務。
2、競業禁止的範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範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
3、違約責任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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