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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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勞動關係
所稱的特殊勞動關係,是指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係以外的一種用工關係,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係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
用人單位使用下列人員之一的形成特殊勞動關係:
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
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
3.停薪留職人員;
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
5.退休人員;
6.未經批准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
7.符合前條規定的其他人員。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特殊勞動關係,應當參照執行以下勞動標準:
1.工作時間規定;
2.勞動保護規定;
3.最低工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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