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提前一個月告知函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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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依據第四十條解除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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