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與辭退區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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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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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辭職與被辭退的區別有哪些
(一)兩者的定義不同:
1、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2、辭退是指解除聘任的職務,不再聘用。
(二)兩者的行為主體不同:
1、辭職的行為主體是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或者勞動者。
(1)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
(2)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
2、解聘的行為主體即解聘權的行駛者屬於公司企業的管理者或、行政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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