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的用工關係證明怎麼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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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的義務
1、《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2、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對被派遣勞動者應適用同工同酬。用工單位無同類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4、遵守勞務派遣企業的崗位限制———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5、保障勞動者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
6、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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