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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法之前

經濟合同法之前

經濟合同法之前
經濟合同法講究公平有那些條款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該條確立了公平原則,它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這裏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認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2)由於前者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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