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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擬一份合同法

經濟法擬一份合同法

經濟法擬一份合同法
我最近找了份工作,諮詢下經濟法勞動合同法
1、試用期不合法,因為2年的勞動合同只可以約定3個月試用期,只有三年以上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約定6個月試用期。 2、不需要説明理由,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如果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違法情形時,需要提前説明理由再解除,這樣才能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等勞動者可以立即解解除,不需要説明理由; 3、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4、不需要,因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5、不需要賠償培訓費用,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勞動者的專業技術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解除的應該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培訓費用的總額,且應該按照服務年限遞減。本案中,用人單位與王某之間未約定服務期,而且如果是對勞動者的任職培訓,不需要賠償,也不可以約定服務期。經濟法勞動合同法對於就業的法律知識如上,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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