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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不續簽勞動合同

產假期間不續簽勞動合同

產假期間不續簽勞動合同
產假期間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不得少於九十天。休完產假後,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週歲時。就是説這個女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至少延長至產假結束。在操作過程中,為規避風險,將延長合同書郵寄至當事人常住地址。一旦產假結束,仍可能與員工取得聯繫,協商勞動合同續簽事宜,如無法聯繫(留存相關記錄),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將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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