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開除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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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員工試用期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賠償規定:
1、根據我國《勞動法》中第四十八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與員工解除了或停止了僱傭關係終止勞動合同,被僱傭的勞動者向公司請求繼續按照合同履行雙方之間的義務,用人單位不能拒絕這個請求,應當繼續履行和勞動者(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想和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上的義務,或者勞動合同出現問題雙方不能再去履行合同上的內容,這種情況下公司應該根據我國《勞動法》中的第八十七條條款的相關規定賠償勞動者一定的違約金。
2、《勞動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合同條款或擅自終止合同,應該按照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額的雙倍賠償給勞動者。
3、《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根據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進行確定,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時間不到一年,但在6個月以上的,按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下不滿六個月的,算半年的年限,那麼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一個月一半兒的工資。
二、如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以下行為,用人單位不用賠償款勞動者補償金:
《勞動法》中的第三十九條規定:如果勞動者發生下面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合同且不用賠償勞動者: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表現出明顯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行為;
(二)勞動者嚴重不遵守用人單位對員工定製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勞動者幹不好本職工作,因為想謀取個人的利益,而給單位照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四)勞動者在於本單位建立僱傭關係的同時也在和其他公司建立僱傭關係,對本公司造成嚴重的影響,經過公司批評教育,拒絕端正自己的行為;
(五)因為《勞動法》的26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法律條款,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六)被依照法律追究形式方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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