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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合同到期還需要辭職嗎

在我國勞動合同到期還需要辭職嗎

在我國勞動合同到期還需要辭職嗎

生活中很多事情在處理的時候,本人一定要學會靈活變通,尤其是在處理勞動關係的時候。和諧的勞動關係更多在於員工自己,可能同樣的在勞動關係中,有些人在法律的框架內既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又和用人單位保持了很好的關係。反之,有些人就相反,就比如合同到期還需要辭職嗎就有人不太瞭解。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到期還需要辭職嗎?

合同到期不想幹了,勞動者是要寫辭職信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到期以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注意事項

(1)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2)查閲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於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律顧問諮詢相關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瞭解業務發生糾紛的概率和糾紛的起因、種類,以便在訂立合同時儘可能避免同樣缺憾的發生。

(4)可能的話,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通過相關機構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內容儘可能完備。

(5)簽署合同時合同表面要字跡清楚,整潔,推薦使用合同專用紙張打印。

二、法律對於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理論上是可以直接走人,但是就算自己不想再續簽勞動合同,最好也是和公司正常的辦理離職比較好,辦理好工作的交接。這種事情沒有什麼統一的規定,合同到期直接走人雖然不違法,但是這樣做多少有些不合乎情理,最好不要。説實話,很多時候一定要學會靈活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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