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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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若是員工要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自願的,公司不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
第二種:若員工個人單方面的提出和公司解約,是因為公司向員工施加了各種各樣的壓力,如果是這樣,必須對員工賠償,而且還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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