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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資中的加班費可以請求嗎?

計件工資中的加班費可以請求嗎?

計件工資中的加班費可以請求嗎?

一、計件工資中的加班費可以請求嗎?

可以,計件工資制是按照生產的合格品的數量(或作業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不是直接按照工作時間支付工資。需要注意,在計件工資制中,勞動者工作時間比較隨意,一般沒有很固定的上班時間。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計件工資制的加班工資的計算比例同於計時工資制的加班工資。但計件工資制並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或超額工作都有加班工資。具體分為三種情形:

1、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以完成定額的,不屬於加班,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2、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超額完成定額任務,其超額完成的部分不屬於加班,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3、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完成勞動定額,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屬於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也就是説,實行計件制的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必須是在8小時工作時間外,且是在定額以外工作,這兩者必須同時滿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這就對今後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更為有利,將原先的完全由勞動者舉證的責任,大部分轉移給了用人單位。

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係中,此時是難免會涉及到加班的情形的,此時勞動者是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實際情況,裁定企業合理的勞動定額,並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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