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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員工可以辭退嗎?

哺乳期女員工可以辭退嗎?

一、哺乳期女員工可以辭退嗎?

哺乳期女員工可以辭退嗎?

女員工在哺乳期內公司是不能直接辭退的,因為《勞動合同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當中都明確規定,整個產假和哺乳期內女職工的勞動權都是受保護的。哺乳期內被用人單位強行辭退的,職工可以按照工作年限跟公司索要經濟賠償金。

女員工在哺乳期公司是不能辭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被辭退怎麼辦理離職手續?

離職手續應該包含2個方面:離職審批和離職交接。而不管是何種離職原因,員工一旦確定要離職,大部分不希望繼續在企業待太久,因此離職手續的設計要在保證企業利益的情況下,儘可能簡化。當然,法律也是規定了勞動者有工作交接的義務,而且對勞動者的交接義務也有一定的限制。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綜上可知,其實哺乳期女職工也是可以被辭退的,但需要注意若此時單位是以女職工生產需要哺育子女為由,而將其辭退的話,這種情況下單位的辭退行為就是違法的。但如果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的話,那麼就是合法的辭退,不用承擔什麼責任。

在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中,其實我國的勞動者和我國的用人單位都是享有合法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的,但是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此時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是受到了法律法規的限制的,比如説在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標籤: 辭退 哺乳期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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