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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辦法68條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68條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一、環境行政處罰辦法68條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68條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立卷歸檔是《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68條規定的內容,具體的規定如下:

第六十八條【立卷歸檔】結案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書寫文書用簽字筆、鋼筆或者打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範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二、歸檔順序是怎樣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十九條【歸檔順序】正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二)立案審批材料;

(三)調查取證及證據材料;

(四)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五)聽證筆錄;

(六)財物處理材料;

(七)執行材料;

(八)結案材料;

(九)其他有關材料。

副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投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當事人有關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材料;

(三)聽證報告;

(四)審查意見;

(五)集體審議記錄;

(六)其他有關材料。

三、歸檔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歸檔需要滿足的條件為環境處罰案件處理完畢,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七條【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決定實施了環境污染行為的人承擔處罰,但並不是處罰決定作出就需要結案,而是需要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或者是出現了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等的情形,才可以結案,結案後相關工作人員需要整理材料,並將材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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