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方找不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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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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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找不到對方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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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找不到人也可以離婚。此時,有兩種情況要區別對待。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離婚的程序不一樣。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
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
1、向法院申請對方死亡。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請人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對於這種離婚訴訟,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步:
(1)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法院立案。
(2)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3)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充證據,進一步認定: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對方。
(4)原告交納一定數額的送達費後,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
公告期限為:國內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
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
出現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夫妻情感確已破裂。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通常要是夫妻一方想要離婚,另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話,此時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在打離婚官司的時候離婚訴訟當事人其實並不是一定要出庭的,不過這也有前提要求,即原則上當事人還是應該出庭來支持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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