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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案偵查審理結案流程

傳銷案偵查審理結案流程

對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刑事案件,在法院受理檢察院的起訴後,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但是,如果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並且,如果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後,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傳銷案偵查審理結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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