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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繳納社保職工辭職可享受失業金嗎

單位未繳納社保職工辭職可享受失業金嗎

單位未繳納社保職工辭職可享受失業金嗎

我國法律有對職工辭職能否享受失業金作了具體的規定。滿足該條件的職工,在辭職後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那麼, 單位未繳納公積金,職工在辭職後還能要求失業保險金呢?本站透過一個小案例向您詳細解答。

一、單位未繳納社保職工辭職可享受失業金嗎

1、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2、《社會保險法》第45條規定: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未繳納公積金,職工能否據此辭職,規定並不明確。

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第10項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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