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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成都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一、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成都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爲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徵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二、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

單位繳2%個人繳1%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專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單位,按照單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計算工資總額。

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或者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據介紹,按照宜賓市實際情況,失業保險金應不少於最低工資的70%,以翠屏區的最低工資計算,失業保險金爲:最低工資550元×70%=385元。失業保險待遇爲失業保險+門診費(失業保險金385元×10%)=385元+39元=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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