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社會保障 >社保 >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包括該辦法涉及的原則、參照的有關條例,具體登記事項等內容。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1、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依據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加強對社會保險登記的管理。

2、第二章 登 記

第五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據條例第八條,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條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爲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跨地區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

第七條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覈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八條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覈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3、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係;

(八)開戶銀行帳號;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佈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4、第四章 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併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5、第五章 登記證件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險部制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必要時可印製副本。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標識,並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編碼。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區編碼表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主要記錄了社會保險登記的整個流程、相應的權責機關以及登記中的注意事項。值得注意的是,當地社保繳納費用主要根據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個人身份進行變動。實際的保險登記和保險費用繳納以實際情況爲準。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hehui/shebao/j0wnd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