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社保登記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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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社保登記材料有哪些?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規定的登記材料,是根據《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第七條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覈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於社保登記證的規定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必要時可印製副本。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標識,並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編碼。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區編碼表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繳費單位保管。繳費單位在辦理招聘和辭退職工手續時應當出示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登記表、登記證填寫的相關內容應當真實並且一致。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繳費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僞造、變造、轉讓、塗改、買賣和損毀。
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報告,並申請補辦。
對於社保登記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人員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特別是不同的社保登記情況,所認定的處理意見是不同的,有異議的可以向社保部門諮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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