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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嗎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嗎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嗎?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嗎

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強制性。即工傷保險費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徵收的一種社會保險費。具有繳費義務的單位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爲,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共濟性。即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後,不管該單位是否發生工傷,發生多大程度和範圍的工傷,都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由基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繳費單位不能因爲沒有發生工傷,沒花費工傷保險基金而要求返還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不應因單位發生的工傷多、支付的基金數額大而要求該單位追加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只能在確定用人單位下一輪費率時適當考慮其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情況。

三是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費率的基本原則。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三、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具體項目有哪些?

(一)工傷醫療費用:

1、工傷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食宿、交通費;

(二)因工傷殘費用: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生活護理費;

4、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三)因工死亡費用:

1、喪葬補助金;

2、供養親屬撫卹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四)勞動能力鑑定費;

(五)工傷康復費用;

(六)配置輔助器具費用;

(七)工傷預防費;

(八)工傷保險儲備金;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賠償項目是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像是工傷醫療費,傷殘津貼,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康復治療費等都由工傷保險機構承擔,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中需承擔少部分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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