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財產分割 >

假離婚離婚財產是否存在

假離婚離婚財產是否存在

假離婚離婚財產是否存在

離婚離婚財產是否存在

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爲了達到某種目的,如躲避債務、滿足購房條件等,雙方協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並辦理假離婚的。我國婚姻法不承認假離婚,沒有假離婚的說法。因此,對於假離婚的,想要達到離婚的效果必須雙方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或者夫妻雙方去法院起訴離婚(此種情況比較少見,因爲是假離婚,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的意見是一致的,所以不會透過法院辦理離婚)。因此,夫妻雙方協商的假離婚,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的,在法律上就視爲真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分割,在領取離婚證時已經生效。除非在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發現之次日起一年內可以重新申請財產分割,否則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的協議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

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 : 一是通謀離婚 , 二是欺詐離婚

1、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爲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爲。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 雙方當事人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2) 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爲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爲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爲了逃避債務;爲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爲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 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採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

(4) 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後,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後置原先的約定於不顧 , 不願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 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2、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爲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爲。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徵:

(1) 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於對方採取僞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 欺詐方的目的在於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因而並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即行復婚。

(3) 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

假離婚的現象在社會上經常出現,因此有關的當事人爲了獲得相應的利益就會進行虛假行爲的判斷,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國家的有關規定,儘量減少自己錯誤行爲的發生,但是更爲重要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繫需要符合法律條例,自己的行爲一旦違法就會失去積極意義。

標籤: 離婚 財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jiating/caichanfenge/xzjdk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