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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公積金明細分割財產是否存在

離婚公積金明細分割財產是否存在

離婚公積金明細分割財產是否存在

離婚公積金明細分割財產是否存在

公積金是可以作爲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爲了減輕購房壓力,我國實行住房公積金政策,改變了住房實物福利的分配方式,住房公積金的出現也爲城鎮家庭注入了一項新的財產內容。目前,涉及住房公積金的離婚案件日益增多,審判實踐中對此項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愈加明確化、具體化。

傳統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活資料(如住房、傢俱、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產資料及附屬收益(如個體商號、運輸工具、承包合夥經營收入等)。這些類型財產的特點一般是標的額較小,價值不大,且實物形態明確.便於分割。

因而在離婚訴訟中處理起來相對比較容易。按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予的財產;5、其他財產。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爲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資料

1.商品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參貸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和共同還款承諾書;

(2)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複印件,其他情況由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3)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協議;

(4)借款人及參貸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30%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6)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7)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按揭協議的樓盤,借款人可透過按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在有關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結合實際進行有效的處理,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瞭解有關的規定,這樣自己的利益保障在生活中就會較爲現實,但是生活中一旦觸犯此類問題的就會有不小的糾紛,離婚的問題的處理,關鍵還是當事人雙方的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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