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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司法認定

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司法認定

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司法認定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爲。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與工作失誤的區別

工作失誤是行爲人由於做出錯誤決策,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爲,行爲人一般缺乏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與一般環境監管失職行爲的區別

一般環境監管失職行爲是行爲人具有環境監管失職行爲,但

工業污染並沒有造成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並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重大損失的程度。

三、環境監管失職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體只能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雖不是國家機關人員,但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卻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

(二)犯罪行爲發生的場合不同

環境監管失職犯罪只能發生在國家機關的環境監管活動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卻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三)客觀表現形式不同

環境監管失職罪往往表現爲行爲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不正確履行法律所賦予的環境監管職責;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一般表現爲行爲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四)侵犯的客體不同

環境監管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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