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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罪司法解釋

環境監管失職罪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環境監管失職罪司法解釋

二、瀆職犯罪案件

(十七)環境監管失職案(第408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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