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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罪構成特徵有哪些?

環境監管失職罪構成特徵有哪些?

環境監管失職罪構成特徵有哪些?

環境監管是環境行政部門強制執法的途徑之一,是一種直接的保護環境的行爲,近年來,我國經濟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而古往今來,經濟的發展一般都是以犧牲環境爲代價的,所以環境監管部門組啊喲嚴格執法,對於環境監管失職的行爲時候收到相應的處罰的,那麼,環境監管失職罪構成特徵有哪些呢?

(1)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客體特徵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機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還有一種觀點認爲,其客體是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執法人員的勤政性及權力行爲的正當性。

(2)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客觀特徵

本罪的客觀表現爲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環境資源的巨大破壞,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爲。

行爲具體表現形式:

1、濫用職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決定,擅自行使環境監管職權。如違反規定發放排污許可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管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

2、不履行職責。環境執法、監管部門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監管義務。如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不認真審查論證,發現污染事故或隱患不及時排除。對污染嚴重的企業、廠礦不進行制止、處理的等。

(3)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體特徵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根據《環境保護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由此可見,本罪的主體應限於上述部門中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

(4)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觀特徵

本罪的主觀上是過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間接故意的存在。如明知有關單位排放污水、廢氣或固體廢料的行爲違反環境保護法,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財產或人身安全,但嚴重不負責任,不採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採取放任的態度,以致產生嚴重後果。行爲人主觀上顯然屬於放任的間接故意,而非過失。

環境監管是一種監管獲活動,環境監管失職罪構成特徵主要表現在濫用職權上,改罪在客觀上表現爲監管部門玩忽職守,不律履行自己應該履行的義務。在主觀上,表現爲一種故意,是負責管理環境監管職責的職員爲了自己的私利而不嚴格執法的行爲。

標籤: 監管 失職罪 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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