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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權出資的規定是否可以視同銷售收入?

以股權出資的規定是否可以視同銷售收入?

現在,我們不管是在生活中還是在電視劇中,可能都會發現很多的問題,這種問題的出現就是因爲我們對法律相關知識的不瞭解。以股權出資的規定是否可以視同銷售收入?這個根據資產的性質不同而決定,有的情況是可以視同銷售的收入。我們要依據不同的情況進行確定。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以股權出資的規定是否可以視同銷售收入?

一、以股權出資的規定是否可以視同銷售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而《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又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作了補充規定,該通知對資產轉移行爲進行了分類,即當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時,可作爲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當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時,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因此,以長期股權投資出資換取被投資單位的股權,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處置資產發生權屬變更應視同銷售的精神,以股權出資應視同銷售。納稅人取得的對價相當於取得了股權轉讓收入,而根據《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案例中股權出資應確認500萬轉讓所得一次性計入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

二、適用重組稅務處理的觀點

以股權出資中,投資企業將股權注入被投資單位,獲取被投資單位的股權,相當於投資企業爲被收購方,被投資企業爲收購方,收購方以股權支付。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股權收購的規定: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稱爲股權收購。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如股權出資符合以下條件還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爲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即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即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投資者,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因此,股權出資應適用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上述案例中,A公司持有的甲100%的股份出資對乙公司增資,獲取乙公司60%股權。可以看成是股權收購,乙公司以自身的股權購買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權,支付對價均爲股權支付。如其他條件符合,則上述案例中股權增資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可暫不確定500萬股權轉讓所得。

我們在對一些問題的回答的過程中,我們會發現,有一些問題是存在一定的爭論性,可能會有多種的觀點,會進行不同的碰撞,最終會造成我們對於一件事情的最終的觀點。以股權出資的規定是否可以視同銷售收入?這個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判定,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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