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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和用人單位之間是不是勞動關係?

派遣工和用人單位之間是不是勞動關係?

派遣工和用人單位之間是不是勞動關係?

在建築工程領域,勞務派遣工大量存在,他們同勞務派遣單位簽署合同,然後到指定的用人單位上班,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用工形式。用人單位並不和派遣工簽署合同,但是兩者之間卻是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那麼派遣工和用人單位之間是不是勞動關係?圍繞這個用工領域經常出現的問題,小編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派遣工和用人單位之間是不是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與義務。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是否有勞動關係,法律上並未明確,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爲屬於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或者稱間接勞動關係。因爲他既有勞務關係民事屬性,也有勞動關係的人身屬性。一般而言,《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及其他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爭議的解決等事項都作了約定。該合同其實是勞務派遣企業基於和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代替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雖是勞務派遣企業和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但基於原先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也存在約束力,因此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人員是間接勞動關係,兩者存在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

二、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爲”、“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爲”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三、哪些證據可以當做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是比較特殊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單位和派遣工簽署合同後,將其派到用人單位工作,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關於派遣工和用人單位是不是勞動關係,目前還有爭議,小編的觀點是,兩者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勞動關係,也可以說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當發生勞動糾紛後,派遣工可以將用人單位一起列爲訴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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