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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臨時人員隨時辭職合法嗎?

事業單位臨時人員隨時辭職合法嗎?

事業單位臨時人員隨時辭職合法嗎?

一、事業單位臨時人員隨時辭職合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知按現行規定,臨時工辭職也是需要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試用期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除外。

二、員工主動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是用人單位爲有違法行爲或者違約行爲的話,勞動者必須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如果是在試用期的話,必須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否則用人單位所承受的損失,將由勞動者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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