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可否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呢
- 勞動合同
- 關注:2.88W次
用人單位未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勞動者可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相當於與用人單位已經就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達成合意,但因此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如果允許勞動者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因此,勞動者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爲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shang/laodong/wlzkn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