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工傷 >勞動合同 >

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否合法

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否合法

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否合法

一、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否合法?

不合法,“既然是自離了,那麼勞動合同已經解除;自離,是自動離職的意思,也就是說勞動者沒有按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而擅自離職的一種行爲,如果需要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可以到用人單位索要,用人單位必須出具,否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一)勞動者交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從單位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

1、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其他後果

1、用人單位可能以此爲理由剋扣工資;

2、社保轉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離職證明,無相關證件可能無法辦理;

3、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離職證明;

4、未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爲可能新單位帶來風險。

二、什麼情況下員工可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是企業經營行爲的具體運作者,員工的不當辭職,很可能會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不良影響。因此,法律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便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辭職作出反應及應對。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員工卻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在這三種情形中,除第一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有過錯,因此勞動者無須提前預告,便可解除勞動合同。

鑑於私營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狀況不夠好,勞動者的權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國家對私營企業作出了更爲嚴格的規定。《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企業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二)企業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的;

(三)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四)職工本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辭職的。” 只要用人單位符合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私營企業的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程序上的限制。

因此,在公司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員工根本就不應該有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行爲,和諧的勞動關係是需要勞資雙方相互配合理解的,雖然說離職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也不能不給用人單位最基本的準備時間,最起碼工作的交接這些還是有義務完成的,對於自離的員工,相應的法律後果都由員工自己承受。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shang/laodong/n9gyp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