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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勞動合同沒辦離職怎麼進行辦理?

若有勞動合同沒辦離職怎麼進行辦理?

一、有勞動合同沒辦離職怎麼進行辦理?

若有勞動合同沒辦離職怎麼進行辦理?

勞動者合法提出離職,用人單位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屬於用人單位違法在先,對勞動者沒影響。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具體的經濟補償方式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什麼?

(一)勞動者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依照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如果沒有辦理勞動合同的,屬於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是可以隨時辭職的,並且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有的用人單位爲了逃避法律責任,可能會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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