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工傷 >勞動合同 >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3倍工資嗎?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3倍工資嗎?

雙倍工資不是三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不是三倍。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3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所以只要是用人單位已經開始正式用工,那麼一定要在規定期限之內和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也就是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除了面臨雙倍工資的賠償之外,還要承擔一些不可預測的風險。比如說自己公司的內部商業機密是否可以得到有效保密也是個問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shang/laodong/1p3wv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