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節日加班工資算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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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年節日加班工資算幾天
在農曆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該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的300%加班報酬給勞動者,並且不能安排補休或者調休;農曆除夕、正月初四到正月初六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該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200%的加班報酬。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春節法定假日時間爲農曆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因此在這三天加班的應該支付三倍加班工資報酬。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春節加班工資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我國《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對是否屬於國家法定節假日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過年也就是過春節的時候,雖然國家規定是放7天,但其中只有初一、初二和初三才屬於法定節假日。這期間,要是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則按照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不得低於其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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