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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級工傷用人單位不賠償怎麼仲裁?

10級工傷用人單位不賠償怎麼仲裁?

10級工傷用人單位不賠償怎麼仲裁?

一、10級工傷用人單位不賠償怎麼仲裁?

1、仲裁申請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託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訴日期等。

2、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

3、組建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

4、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5、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6、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二、發生工傷用人單位不賠償怎麼辦?

1、先申請工傷認定,企業作爲申請人,在職工發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職工作爲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醒注意:要是企業沒在規定的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千萬記得要在1年內去申請工傷。

2、等工傷認定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單位不承認工傷時,要是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沒有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

4、能協商就雙方協商,在確定屬於工傷後,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能夠坐下來協商的,就雙方協商賠償數額和範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5、協商不成申請仲裁,雙方協商不了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6、向法院進行起訴,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糾紛之後,都可以運用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處理,並且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經過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之後,才能進入到民事訴訟的程序中,未經裁決的勞動糾紛法院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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