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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表決機制是怎樣的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表決機制是怎樣的

業主大會表決機制規定有什麼

業主大會表決機制是怎樣的?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表決機制規定,對於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委會或更換業委會成員、使用或籌集維修基金等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表決決定。並且業主大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法律規定見下文內容: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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