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應該如何決定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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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籌集、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決定的作出,必須同時具備二個條件,才爲有效的決定:
1、必須獲得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的同意;
2、必須獲得佔業主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的同意。
二、建築區劃內的一般性、常規性事務,雖然可以採取普通多數同意的方式作出,但也必須同時符合如下二個條件:
1、必須獲得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的同意;
2、必須獲得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278條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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