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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夫妻一方簽署的借條用於共同生活應當雙方償還嗎

北京房產律師——夫妻一方簽署的借條用於共同生活應當雙方償還嗎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爲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房產律師——夫妻一方簽署的借條用於共同生活應當雙方償還嗎

原告訴稱

李某文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張某玲針對李某文的訴訟請求;2.判令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3.案件訴訟費用由張某玲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不屬於李某文、王某強的夫妻共同財產。首先,一號房屋屬於掛名法律關係,王某強與被掛名人王某之間屬於掛名買房,應屬無效;其次,王某在購房時使用了虛假的北京戶口,實際不具備購房資格,對應的法律關係亦無效;又,王某與王某強在北京已經購置朝陽區二號房屋,根據北京相關限購政策,不能再購置其他房產。所以,一號房屋產權不屬於王某或李某文與王某強。二、案涉借款的真實性存疑。首先,借條的書寫不嚴謹,王某強的簽名與離婚協議書中籤名字型不符,身份證號碼不一致,且一審查明的王某強收款賬號與張某玲匯款賬號不一致。王某強與張某玲存在惡意串通以損害李某文合法利益的目的。三、一審法院就王某強向孫某、齊某的轉賬事實並未查清。四、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案涉借款數額巨大,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被告辯稱

張某玲辯稱,一審法院事實查明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李某文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王某強提交書面情況說明,述稱同意一審判決。

 

法院查明

張某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王某強、李某文共同向張某玲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80萬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王某強、李某文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某強與李某文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08年10月26日登記結婚,於2014年12月31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載明“以男方弟弟王某名義購買,實際爲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北京一號房屋房地產歸女方所有,所欠銀行貸款由女方還清。”

2012年7月20日,張某玲向王某強名下帳戶內轉賬300萬元。當日,王某強向北京A公司轉賬271萬元,向孫某轉賬19.9027萬元,向齊某轉賬9萬元。

爲證明借貸關係,張某玲提交借條一份,內容如下:“2012年7月,因週轉不靈,經和愛人李某文協商一致,共同向張某玲借款用於購買房產(北京大興區)。共計向張某玲借得人民幣叄佰萬元整(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起,利率爲每月15%。於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止,共歸還出借人張某玲貳佰叄拾萬元借款,現仍有借款金額柒拾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2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止,共個月。利率爲每月15%,利息共計人民幣整。借款人王某強”。王某強認可借條的真實性。

依據王某強與張某玲的微信聊天記錄,張某玲多次要求王某強還款,王某強回覆願意還錢

一審庭審中,張某玲主張王某強實際還款數額爲220萬元,並非借條上載明的230萬元。王某強曾租賃張某玲的房屋,房租10萬元,打借條時誤將上述租金認定爲還款。就此王某強不予認可,主張實際已還230萬元。

一審法院認爲,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雙方均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合同義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依據借條、銀行交易明細,可以認定張某玲與王某強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張某玲向王某強出借300萬元的事實。依據借條載明的內容,王某強已還款230萬元,現張某玲主張實際還款數額爲220萬元,就其解釋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不予採信。故一審法院認定王某強尚有70萬元本金未予償還。就張某玲主張之利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率過高,本案於2020年7月2日立案,就張某玲主張的合理部分的利息,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就張某玲主張本案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審法院認爲,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本案中,王某強雖以個人名義向張某玲出具了《借條》,李某文稱《借條》中沒有其簽字,其不知情,但依據銀行交易明細、民事判決書以及借條中載明的借款用途,上述借款系用於支付其和王某強婚後共同購買一號房屋,顯然購房行爲屬於家庭生活需要,應爲夫妻共同債務,故上述債務應當由王某強和李某文共同償還。

就王某強主張本案已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認爲,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因王某強與張某玲簽訂的借條未明確約定借款期限,故張某玲有權隨時向王某強提出還款主張,且王某強與張某玲的微信聊天記錄亦表明有錢馬上還,故一審法院對王某強該項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本院二審期間李某文提舉以下新證據:證據1.北京B公司起訴狀,證明:1.王某的北京市戶口實系僞造證件,其本身並不具備在京購房資格;2.一號房屋的交房日期爲2013年7月7日;3.一號房屋的產權證始終沒有辦理下來。證據2.王某北京戶口簿頁(假),證明:王某以該身份購買的一號房屋。證據3.不動產權證書,證明:1.該套房屋的產權所有人爲李某文;2.該房屋坐落於朝陽區;3.該套房屋產權的取得時間爲2012年9月24日。證據4.證人證言、身份證資訊,證明:王某強借王某之名僞造身份資訊用以購買一號房屋。證據5.離婚協議,證明:王某強離婚協議上的簽字與張某玲提供的借條上的簽字大不相同,假條有僞造之嫌。證據6.以李某文爲申請人的執行裁定書、孫某與王某強民間借貸糾紛一審判決書、羅某與北京C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北京C公司員工與北京C公司進行勞動爭議的一審民事判決書,證據7.北京C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共同證明:王某強爲北京C公司法定代表人,拖欠多人外債,已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證據8.大連人民法院財產查詢反饋總表,證明:被執行人爲王某強;王某強辦有多張銀行卡並擁有多個網銀賬號。張某玲在二審中未提交新證據,其對李某文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1、證據2的真實性不認可,購房資格問題與本案無關;證據3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證據4中證人王某與李某文系兄弟關係,不認可其真實性、關聯性;證據5至證據8亦與本案無關。王某強未提交新證據,亦未就李某文的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爲,上述證據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本院不予採信。

二審中,李某文申請本院到北京A公司調查:1.一號房屋水電燃氣使用情況或2016年該房屋收回時房屋內狀態的相關證據;2.北京A公司與王某、王某強及李某文簽署的四方《和解協議》原件,用以證明李某文對案涉債務不知情,也從未使用過該房屋。同時,申請本院向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調取王某強名下所有的房產產權資訊,用以證明案涉債務系王某強個人債務。

針對李某文提出的上述調查取證申請,申請不予准許。

本院對一審法院已經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1.王某強、李某文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償還張某玲借款本金70萬元及利息;2.駁回張某玲其他之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產律師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爲案涉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李某文上訴主張,對於案涉借款的發生並不知曉,也未在案涉借款購買的一號房屋中居住,案涉借款僅爲其前妻王某強的個人債務。

但是,據以查明的事實可知,王某強與李某文離婚時,已經將案涉一號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配,由此,無論借款買房之初李某文是否知曉,也無論李某文是否使用一號房屋,李某文實際已經認可一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亦應當就相應的債務共同承擔。李某文亦主張,案涉一號房屋購買時,存在僞造北京戶口、借名買房等問題,但上述問題僅與案涉房屋的物權屬性有關,與王某強、李某文就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財產屬性無關。據已查明的事實亦顯示,王某強、李某文享有案涉房屋對應的財產性權利,因此,李某文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最後,李某文主張的王某強收款賬號問題、協議中王某強簽字筆體問題等,並不影響案涉借款的實際發生。鑑於王某強已償還款項直接折抵了借款本金,李某文承擔的夫妻共債部分並未超過購房款金額,也不存在超過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部分,因此,李某文的其他上訴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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