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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是否計入工資總額?

加班工資是否計入工資總額?

一、加班工資是否計入工資總額?

加班工資是否計入工資總額?

是的,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可見,凡是符合工資組成部分的,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屬於工資收入的,都應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平常加班費用爲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費爲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的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費怎麼計算的?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節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

三、員工加班怎麼給加班費?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需要計入工資總額中,勞動者在工作日加班時,所支付的加班工資是正常工資的二倍;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時,所支付的工資是正常工資的三倍;在平時加班時,所支付的工資是正常工資的1.5倍。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有加班規定,要按照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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