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試用期的辭退是合法的行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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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中試用期的辭退是合法的行爲嗎?
我國的《勞動法》已經失效,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員工在試用期的辭退也是不合法的行爲。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二、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的員工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被辭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如果員工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作出補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只要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構成了事實能夠關係的,不管員工是否存在試用期期間都是不能夠爲單位單方面進行辭退的。如果員工在試用期期期間遭到單位辭退的,是可以依法向單位要求支付一筆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去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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