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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是什麼

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是什麼

一、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是什麼

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是什麼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三個專利類型都屬於實用新型專利其中之一,在我國專利法中,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的判定標準,是針對被指控侵權的物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有沒有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如果是屬於專利權保護範圍,則構成侵權。

所以我們可以對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判定進行比較:

1、在展開對於侵權的判定時,應該對專利權利所要求記載的技術全部的所有技術特徵來與被指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來進行全面的詳細的逐一對應與比較。

2、進行專利侵犯的判定時,一般情況下不會以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進行直接的侵權對比。專利產品可以運用便於幫助理解的相關技術特徵與方案。

3、當原告與被告雙方的當事人都擁有專利權時,在一般情況下不能使用雙方的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權利的要求,來進行侵權的對比。

4、在進行判定侵權的時候,我國對於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侵權判定,大部分情況下一般是不會考慮侵權產品與專利技術是否屬於相同的應用領域。

對於原告被告雙方產品的全面覆蓋原則的適用比較:

1、全面覆蓋,指的是被控告方的侵權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所有者的專利申請技術方案提案中的重要技術特徵,全部被控告方侵權產品或方法一一對應並且相同。

2、全面覆蓋的原則就是技術特徵的全部覆蓋原則或者字面侵權原則。

3、如果專利獨立權利所要求記載的重點技術特徵所採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徵,而被控告侵權方的產品或方法,使用的是與之相應的下位概念特徵的時候,那麼被控告侵權方的產品或方法,就會掉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4、被控告侵權方的產品或方法,在使用專利權利所要求的全部必要的重點技術的基礎上,又另外增添了新的技術特徵,但是依舊會掉入專利權益的保護範圍。

於此同時,就不會考慮被控告侵權方的產品或方法,所達到的技術效果與專利技術是否一樣。

5.被控告侵權方的產品或方法,對於改進的技術方案,並且還獲得了專利權的從屬專利關係。在沒有經過專利權益擁有人的許可,使用了從屬專利,這也是違反了專利權的。

對於原告被告雙方產品的等同原則的適用判定

1、在進行專利侵權的判定時,對於適用全面覆蓋的原則判定被控告侵權方的產品或方法,在沒有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該適用等同原則來進行侵權的判定。

等同原則,指的是被控告侵權方的產品或方法中,有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徵,在經過與專利獨立權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徵對比,從字面意思上看不到任何相同,但是經過分析理解就可以判定雙方是相類似的技術特徵。在這種情況下,就會被判定爲被控告侵權方的產品或方法,掉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根據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裏,必要技術特徵相類似的技術特徵來進行確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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