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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權限原則

政府資訊公開權限原則

政府資訊公開權限原則

政府資訊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國家按照“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資訊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衆、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資訊公開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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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類行政複議案件中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以下是資訊公開的處理及原則,針對政府資訊公開類行政複議案件:
  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1.以公開爲原則,以不公開爲例外。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公開情形,確係申請人自身之生產、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應予公開。
  2.一事一申請的原則。一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資訊。
  3.“誰製作,誰公開,誰儲存,誰公開”原則。條例第十七條。
  4.分類處理原則。(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真實、準確)
  (四)申請內容不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更改、補充。
  5.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交等與人民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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