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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政府資訊公開時限

要求政府資訊公開時限

目前,各級各部門都在不斷的完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擴大資訊公開的範圍,作爲資訊公開的部門同時要嚴格遵守公開時限。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也規定了一定的最遲公開時間。那麼,要求政府資訊公開時限是多久呢?相信大家都比較關注,下面小編將爲大家介紹一下政府資訊公開時限

要求政府資訊公開時限

一、依申請公開資訊的時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您的申請,政府機構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政府機構將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上述政府機關因正當理由不能在上述時間之內答覆或者提供,政府機關將書面告知您,並將在15個工作日內答覆或者提供您所需要的政府資訊。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或造成泄密事件等違反《辦法》規定的,要進行通報批評,並依法從嚴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責任。

二、具體流程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或更改、補充;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資訊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資訊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資訊,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鑑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爲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要求政府資訊公開時限,一般情況下,對於需要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應自有關資訊形成之日起20日內公開。對於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如果屬於可以公開的範圍,原則上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公開。但前述兩類情況下都有可能涉及特殊情況而對公開時限產生影響,因此還是要看具體情況。

標籤: 政府 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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