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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基本原則

政府資訊公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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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基本原則

在不同的國家,由於經濟制度、上層建築等的不同,故確立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制度在時間、內容上都存在着差異。但,在法制社會國家,處於鞏固政權的需要,確立的該項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都有着相似點,在諸多國家都相繼頒佈了政府資訊公開制度後,我們國家領導者基於本國國情,也頒佈了《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現在就和本站小編來一起了解下該條例中政府資訊公開基本原則吧。

一、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權利原則

政府資訊公開的權利原則是指獲得政府公開資訊是公民的權利,政府資訊公開是實現公民知情權的必然選擇,它體現着對公民知情權的保護。

權利原則作爲政府資訊公開的基本原則之一,這是當代公民知情權權利的直接要求,是主權在民憲法性原則在政府資訊處理問題上的直接體現。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到深刻理解。

(一)權利原則所體現的權利是公民獲得政府資訊的權利,而實現的是公民知情權的內容。

公民的知情權是公民的自然權利,具有自然屬性。針對政府而言,知情權的直接要求就是獲得政府的資訊,所以,公民的獲得政府資訊權利是來源於知情權的,兩者之間是再生的關係。公民的獲得資訊的權利得到了保障,知情權的內容也就得到了實現。權利原則說明,在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制度中,要重在保護公民的獲得政府資訊的權利。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制度的從無到有、從有到完善,均是源於公民知情權或獲得政府資訊權利的要求,除此之外,都不是根本或最終的要求。

(二)獲得政府資訊是公民的權利,提供政府資訊是政府的義務。

既然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制度是爲了保護公民的獲得政府資訊的權利,所以,獲得政府資訊是公民理所當然的權利,而不是政府的恩賜。政府作爲民意的代表機構的執行機構,有義務提供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制度就是使政府機構對其應當公開的資訊規範化,使政府工作人員對其負有的公開義務法律化。這正是權利原則的具體要求。爲此,政府工作人員要增強責任感,培養保護公民知情權的意識。

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往往使政府機構工作人員認爲政府資訊是政府的“私有”財產,所以,公開什麼,公開多少都是政府的事,與被管理者公民無關。這種觀點是極其錯誤的。一方面,政府資訊資源是政府使用納稅人的錢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搜集和製作的資訊,決不是政府的“私有”財產;另一方面,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是政府的主人,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政府的管理就是爲了服務人民,管理即服務。所以,現代意義上的政府職能已不是純粹的管理了,注重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提供政府資訊,服務於人民,這纔是現代政府的應有目的。所以,政府資訊公開的權利原則是基本的,閃爍着現代法治文明的光芒。國外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實施實踐證明,如果沒有把權利原則作爲政府資訊公開的基本原則來對待,“其結果是制度的實施效果非常不理想,並招致大量的批評”[2]。

(三)權利原則還包含着對因政府資訊公開而引發的各種權利進行平衡的內容。

實施政府資訊公開行爲,所可能涉及到的權利一般有:資訊申請人的知情權;

第三人的隱私權;第三人的商業祕密受保護的權利;國家保密權等。政府資訊公開在實現申請人的知情權的同時,有可能侵犯其他權利內容,爲此,政府資訊公開制度在設計上注重了平衡各種權利和利益的衝突,最終透過博弈形成最合理的內容。比如,爲了保護國家的保密權,該制度規定了例外資訊,目的是平衡知情權和保密權的關係,有限制的公開政府資訊;爲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就要分析在何種情況下知情權與隱私權會發生衝突,進而從制度的設計上注重平衡了兩種權利發生衝突的情形,在最大程度的實現公民的獲得政府資訊權利的同時,努力減少或避免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

二、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公開原則

由於“權力自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傾向”[3]和自然的擴張性,所以要對權力的運用予以公開,以便進行監督和控制。公開原則貫穿於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始終,它要求在資訊的申請、審批、救濟等方面都要公開,以便保障資訊公開的實現。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公開原則有益於指導實際工作:

(一)公開原則說明申請人向政府機構申請獲得所需資訊時,無需說明理由,政府應該依法提供。

公開原則要求申請人向掌握政府資訊的國家機構申請獲取所需資訊時,申請人只需提供所需資訊的名稱以方便被申請機構尋找即可,而無需說明使用資訊的目的[4]。既然,公開政府資訊作爲一項基本原則,政府就有主動公開的義務,對於公民想獲取而政府還沒有公開的資訊,只要法律允許,就要滿足公民的意願,而無需瞭解公民的使用目的,因爲,如何使用,爲何使用,這是公民的權利,政府機構無權干涉。

(二)公開原則所指的政府資訊是法律規定的可以公開的政府資訊,對於保密的資訊,公民無權要求政府公開,政府也無權主動公開。

因爲政府資訊是社會資源,所以要公開,但是,很多政府資訊涉及到國家的安全或者法人、公民個人的隱私,這就需要對公開加以限制。因而,公開原則的運用具有一定的範圍性,這與資訊公開的範圍性限制是一致的。那麼,針對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制度建設而言,如何確定公開原則的範圍就變得十分的重要了,在此方面,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相應內容會隨着社會的發展以及立法技術的進步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行政公開主要透過旁聽、報道與轉播、刊載、查閱等方式實現,政府資訊公開也離不開這些方式。

要做好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需要制度的保障,其中的公開方式是可以運用現代科技手段的,比如,透過建立政府機構上網工程、建立電子政府系統等等。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透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所以,只要能夠有益於公開,各種方式都是可以採取的,這是實現公開原則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節。

三、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平等原則

平等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基本問題,平等的實質是權利的平等,法國《人權宣言》中就明確指明“平等就是人人能夠有相同的權利”。而權利是可以透過法律所授予和約束的,這就使透過法律規範平等問題具有了可能性。實質上,平等原則已經作爲了憲法位階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一切部門法律都必須遵守,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制度自然也要遵循這一原則。

(一)平等原則在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制度中的體現就是指人人具有平等的獲取政府資訊的權利。

由於政府資訊具有公共財產的性質,政府機構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其收集、利用、傳播、儲存和負責處置資訊所需的經費,均是來源於納稅人的稅金[5],所以,人人都可以獲取,都可以要求政府提供,這種獲取的權利不應因申請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而不同。申請人不應有資格的限制,不僅和資訊有關的直接當事人可以申請獲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並且具有平等的獲得資訊權。

(二)平等原則運用於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制度領域是世界上很多國家的做法,這是人類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

在美國、日本等國的《政府資訊公開法》中,規定了申請獲得政府資訊的申請人的範圍是“任何人”,不僅包括本國人,還包括外國人,既包括了自然人,也包括了法人或其他組織。平等的原則得到最大程度的推廣運用,事實證明,效果是好的,有益於資訊的流動,體現了立法目的。在我國,由於受長期的封建傳統影響,人們缺少平等觀念,人的身份地位常常影響着其權利的行使,所以,在資訊社會,把平等原則運用到政府資訊公開制度領域具有重大意義。對此,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明確強調政府公開資訊要公正、公平。

(三)平等原則得到落實,需要平等原則的程序化。

針對政府資訊公開問題,實現平等,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的設計。平等是否意味着一切人所享有的一切權利都應該是完全平等的呢?事實不是。比如總統和平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既不可能也不應該完全平等。

從以上對《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條文中關於政府資訊公開基本原則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出,爲了更好的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社會,國家必須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而對國家的資訊公開化,不失爲一個好方法。當然,實現資訊的公開化需要建立完善的機制,嚴格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的原則有條不紊地進行。

標籤: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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